

证监会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时隔近两年时间,证监会于2008年4月24日再次发文,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融资融券业务被正式列入券商业务中,并做了明确规定。由于上述条例将于6月1日实施,市场人士据此推断,融资融券业务最快有望在6月推出。
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券商签订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详细]
随着各项准备工作地有序推进,市场翘首企盼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正渐行渐近。但多位业内人士日前在接受采访中表示,融资融券业务若要真正“开闸”,目前仍有两大问题有待解决…[详细]
融资融券试点的开闸,对证券市场最为直接的影响可一分为二:壮大资金规模,同时引入做空机制——在扩大资金推动的同时,也引进了与多方抗衡的力量,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详细]
·融资融券有望带动股市活跃
·专家呼吁勿忽视融资融券流动性风险
融资融券是个老办法,也是成熟资本市场行之有效的一套经营战术。但这一经营术在成熟资本市场行之有效,在中国资本市场则属于火中取栗。原因很简单,中国市场对风险与投机的喜欢程度与监管能力的低下,决定了融资融券很有可能再次成为一次注定难以成功的火中取栗的悲壮之举…[详细]
·融资融券对市场短期影响不大
·融资融券双刃剑:券商直面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投资者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融资欠款,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详细]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融券卖出)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