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中国保监会早在2006年3月就已经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打通了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渠道。毋庸置疑,作为目前国内第一个针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专项管理规章,《办法》对于促进基础设施投资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必须通过购买专业机构设立的投资计划,将投资管理交由专业机构运作,而且严格限定了项目投资范围、投资规模和比例并规定了严格资质条件。
“从目前的情况看来,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门槛还很高,基本上处于一种‘一事一报’的状态。而从国务院此次发布的意见来看,也许在灾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投资政策将会有一定程度的松动,这不仅有利于拓宽灾后重建的资金来源,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何况,今年的资本市场情况不容乐观,此时允许保险资金优先投资受灾地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保险资金运用的压力。”某业内人士如是告诉记者。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在此次发布的意见当中还重点强调了保险产品的重要作用,要求大力发展针对受灾地区的保险产品、提供受灾地区所需的各类保险并给予费率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政府灾后对于保险风险保障功能的肯定和强烈诉求。
汶川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震级最高、波及地区最广、危害最重、重建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紧急启动国家一级救灾应急响应,而具有“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的保险业不仅随即迅速投入到抗震救灾的队伍当中,也在灾害重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据统计,截至6月24日,保险业已付赔款3.7亿元,其中仅农业保险一项就接到报案6.37万件,已付赔款1707.4万元。与此同时,保险业还踊跃向灾区捐款捐物,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11日,保险业共向地震灾区捐款(含特殊党费)4.53亿元。
“这仅仅是保险产品发挥作用的开始。”朱铭来告诉记者,地震灾害发生后至少有三类风险需要保险产品予以保障。第一类是灾害重建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如重建过程中的人身意外、工程安装等,都需要有相应的保险产品予以保障。第二类是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保险,为了防止农作物养殖物发生新的损害,迅速恢复并确保未来的生产安全,这类保险业也需要大力发展。第三类则是由地震带来的相关寿险和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障需求的上升。“地震灾害让民众的保险意识普遍提升,部分群众甚至遭受了家庭成员伤害乃至死亡的重创,使得他们对未来的健康和养老问题都更加关注,有关保险产品将成为灾区人民迫切需求的保障手段。”
不难看出,国务院发布的这个意见将对灾区群众的保险需求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而保险业也应当从灾区需求出发,开发满足灾区群众需求的保险品种。“当然,我们更希望国家能够在政策层面予以倾斜,在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予以保险企业一定的减免。否则仅要求保险公司主动降低保险费率,将可能会影响相关保险产品的供给,这也违背了商业公司经营的基本原则。”朱铭来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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