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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发区高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2008-5-14 人民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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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青岛开发区高科技创业服务中心顺利通过国家科技部审核,开始享受国家关于孵化器的各项优惠政策,这也是青岛市第一家创业中心(孵化器)享受此项政策。

  根据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整3年时间,对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今年科技部首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有关税收政策审核,与青岛开发区创业中心同时获得2008年度国家税收政策条件的还有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159家科技企业孵化器。

  据悉,此次审核极为苛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孵化器必须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经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二是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青岛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从2006年底取得国家级创业中心资格。目前高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已累计吸纳孵化企业142家,育成毕业企业34家,转化科技成果210余项,同时,创业中心还创办了樱花大厦创业基地和城市桂冠创业基地,孵化场地从4000多平方米扩大到2.9万平方米。

(作者: 编辑:lu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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