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4日开幕的“气候变化与科技创新国际论坛”上,碳交易吸引了众多外国企业和机构。
“我们研究在国内建碳交易所”,科技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吕学都说。中国已有机构与国外机构合作,在境外成立碳基金公司,以买家身份参与国内碳交易。
国内的所谓碳交易市场,实际上就是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市场。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引入的3种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核心内容就是具有减排义务的国家,通过和没有减排义务国家合作CDM项目,发达国家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CERs),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
CDM复杂的“方法学”
湖南CDM服务中心商务部部长李丰说,复杂的程序让不少企业在申请项目时感到困惑。类似湖南CDM服务中心这样的机构,会帮助企业申请CDM项目。
在国际范围内,CDM项目的实施由CDM执行理事会(EB)负责监管。执行理事会目前由10个专家组成,执行理事会授权某些经营实体(DOE)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这些经营实体代表是一些私人公司,如审计和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
通过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CERs,减排量成为CERs之后,一个CDM项目就完成了。
CDM项目的完成需要一个复杂的周期,这个周期包括七个基本步骤,分别是: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签发CER。
CDM在中国:三个层次
中国CDM活动的主要法规依据是2005年10月12日开始实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中国设立了三个层次的相关机构。
首先,国家发改委作为中国政府展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
其次,成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由发改委等15个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主要审议CDM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
第三,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即理事会),由发改委和科技部作为理事会的联合主席,其主要职责是评审CDM项目建议书。
在程序上,首先是潜在CDM项目承建单位通过相关机构和地方政府向发改委提交申请,发改委组织评审并向理事会提交申请报告,理事会审核之后提交合格的项目,最后发改委联合科技部、外交部出具批准文件。
中国开展CDM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截至2008年3月26日,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达1197个,预计年减排量逾2.6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到2012年中国从上述CDM项目获得的资金总额可达150亿美元。今年4月份发改委审批的CDM项目大约在60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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