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政策
㈠对新办企业的奖励扶持
1、对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由区财政按本级财政实得税收收入的10%给予2年奖励扶持。
2、对新办的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区财政按本级财政实得税收收入的20%给予2年奖励扶持。
3、对新办的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或商业新业态,由区财政按本级财政实得税收收入的12%给予2年奖励扶持。
4、对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区财政按本级财政实得税收收入的10%给予开发企业一次性奖励扶持。
㈡对区内原有企业的奖励扶持
对区内原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公转民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继续按《茅箭区工商企业技术创新、综合经济效益、优秀经营者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的规定执行;新办企业享受本扶持政策到期后,可继续享受《茅箭区工商企业技术创新、综合经济效益、优秀经营者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稿)》的有关政策。
㈢对中介人的奖励
1、对引进外来客商到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按外来客商实际投资额的1.2%对中介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引进外商独资企业或项目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引进合资、合作企业或项目的,资金由受益业主支付。
2、中介人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被区内企业利用转化并发挥效益的,由受益业主按当年新增利润的1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3、引进外商购买区内企业闲置场地、厂房、设备等的中介人,由出让方按出售价格总额的0.5%—2%给予一次性奖励。
4、引进外商租赁区内企业场地、厂房、设备的中介人,按租赁投资者第一年所交租金总额5%—10%的比例,由受益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
中介人是指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过程中全程参与,付出时间、财力、劳动,发挥主导作用的中间人。人数在一个以上的,由中介人推举一人为代表。
中介人引资、引商、引智过程中所花费用自行承担。
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
1、来我区工作的外地经营管理者和科技人员,在受聘期内为企业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受益业主可按当年新增利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凡经市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者,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法人代表及配偶、子女,可协助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
3、每两年对我区工作的博士、硕士及正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评比、表彰,符合享受政府津贴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后发放政府津贴。
㈤对区直部门、乡镇(街办、林场、开发区)的奖励
1、乡镇(街办、林场、开发区)新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上缴区财政的税收按二八比例分成,乡镇(街办、林场、开发区)得80%,区得20%。
2、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的单位,由区委、区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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