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中外投资商来我区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集合我区实际,只动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商可以以资金、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专业技术、工业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我区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鼓励投资商向下列域(以下简称鼓励类项目)投资;
(一)高新技术产业
(二)市场前景好,无污染的工业特别是制造业、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
(三)出口创汇产业和高效产业
(四)能够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业
(五)基础类,公益类产业或项目
(六)属于国家、省、市和本区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项目
第二章 税收财政优惠
第四条 生产型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本区注册登记的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缴纳所得税情况,从开发区留成部分中予以奖励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将其从企业所的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以此为资本在本区投资举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0%。外商将其从企业所的的利润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属投资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开发性产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以经营期为限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饿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
第十一条 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饿产品直接出口的,按照骨架有关规定,给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待遇
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第3至5年内,奖励留成部分的50%;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和其他重点扶持项目,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更加优惠的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新半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老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十四条 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外,高新激素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章 用地优惠
第十五条 投资鼓励类项目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城市规划,实行统一征用、统一拆迁补偿、统一开发、统一组织供地
新(改、扩)建鼓励类项目、投资(不含收购性投入、流动资金投入和生活设施建设投入,下同)3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定额管理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生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下限征收,由开发区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投资300万美元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亩补贴1至2万元人民币
(二)投资500万美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亩补贴2至4万元人民币
(三)投资800万美元以上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每亩补贴4至6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另行商定更加 优惠的征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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