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齐
著名金融法律专家律师、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顾问
明确创业板投资人资格
有消息说证监会准备对创业板的投资人资格设立门槛。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券商、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是否可投资创业板。
明确证监会审核方式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了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原则和审核制度有很大关系,如证监会采用以形式审查为主的审核方式,这和买者自负的原则是协调的;但如果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则投资者就可以合理依赖证监会的判断。
建保荐机构奖惩措施
对创业板企业风险的判断最主要依赖于保荐机构的判断能力。应有一定的制度来促进保荐机构素质的提高。比如,制定对保荐机构的评价标准,对排名靠后的,可采取一些市场化的惩罚措施。另外,实际中有发审委委员借助其身份在市场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应该予以规范。
行业专家应在保荐机构
创业企业行业分布很广,发审委行业专家在审核的操作性、把关能力等方面会存在问题,行业专家应在保荐机构而不是在发审委。
吴晓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禁止上市企业买卖壳资源
创业板不应将风险仅压在一两个保荐人身上,最主要的风险应该让发行人承担,出台相应的规则对企业本身进行约束。
创业板应该设置退市机制,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禁止买卖壳资源,真正做到有进有出。
刘纪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限制保荐人保荐企业数量
创业板上市标准不能太高,但是决不能一下子降太低。在创业板推出的过程中,对保荐人的要求应该更严格,3年的督导期限不能改变。此外,对于保荐人能同时保荐多少家企业应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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