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百三
复旦大学金融与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充分考虑主板市场承受能力
目前内地股市已有转熊迹象,因此应多呵护之。我重点研究宏观经济,目前未关注创业板及其上市规则,但创业板设立应充分考虑主板市场承受能力,少发一点为宜。
周友苏
《证券法》立法参与者、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教授
创业板推出宜推迟
市场持续下跌,重新恢复投资者信心才是目前最紧迫的问题。主板市场的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仍未完善,如过急推出创业板,如何较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将是管理层面临的一个挑战。
提高净利润要求标准
我不太同意降低门槛的观点,反而认为应把好准入关口。在经营期限上,可适度放宽一些。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3年修改为两年,这一修改既考虑到成长型公司的特点,也与《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中“最近两年”的表述统一。第二,在净利润要求上,可考虑提高标准,将现行规定的500万元、1000万元的要求提高一倍,改为1000万元、2000万元;第三,将营业收入的要求提高到1亿元。
名称要规范,定义要明确
建议将法规名称 《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改为《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并对“成长型创业企业”及“自主创新企业”给出必要的定义。
经营时间限制应有区别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当是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持续经营一年。”
修改“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建议改为“发行人的主要经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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