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电价格
1用电。在粤北工业开发区和市辖三区的工业园区内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企业生产用电在执行省网电价的基础上免收地方附加部分,电价分别为:
①1―10千伏: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0.512元/千瓦时,高峰段(14:00―17:00;19:00―22:00)0.6912元/千瓦时,低谷段(0:00―次日8:00)0.3072元/千瓦时。
②35―110千伏:平段0.502元/千瓦时,高峰段0.6777元/千瓦时,低谷段0.3012元/千瓦时。
③220千伏及以上:平段0.492元/千瓦时,高峰段0.6642元/千瓦时,低谷段0.2952元/千瓦时。
2、用水实行工业用水优惠政策。新办生产性企业工业用水按每立方米0.90元的价格收取。用水量大的企业,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自办水厂,免收水资源费。
五、税收政策
1、外商(含港澳台地区和其它国家,下同)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期满后,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费。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型,在依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型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形式进口货物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优惠。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享有多种税收优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鼓励政策,在用地、税收、设备进口和折旧等方面予以优惠。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饮食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起,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含种植业和养殖业)从事种养业或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从2004年1月1日起,连续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后,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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