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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8-3-5 拓富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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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外地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市投资,加快开远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结合开远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的企业,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规划发展布局的,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财政扶持政策 

  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商企业,以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龙头企业的银行贷款,由市财政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3年,每户企业年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依法办理完毕土地出让手续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经市发改局、国土局、招商局、经贸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后,开远市人民政府按成本价提供该项目的土地,超出成本价部分,由市财政进行一次性补助。 

  (二)享受供地优惠政策的项目用地必须履行以下规定: 
  1、所提供的土地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2、实际供地面积按项目规划安排供给; 
  3、超出优惠供地以外的部分,按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对享受了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企业用地,如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市人民政府将收回土地及土地上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税费优惠政策 

  (一)税收 

  在开远市投资新办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二)费用 

  在开远市投资新办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按最低限征收。 

  第五条  其它优惠政策 

  在开远投资的新办企业,其投资者及工作人员在子女教育等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六条 投资数额大,或吸纳就业人员多,或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具体研究确定,给予特殊扶持。 

  第七条 市内的新办企业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现有的农副名、特、优、新产品(由有关部门确认)加工企业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年路片区改造建设的优惠政策

  (1)各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费用,按政府各职能部门正常的行政事业收费的最低标准的70%收取。 

  (2)免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3)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后的土地出让价全额收取,上缴市财政,再由市政府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85%补助给开发企业,用于拆迁补偿。 

  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的《开远市青年路片区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和责任。 

  相关责任规定: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灵泉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不按其职能履行职责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各开发企业不按期完成拆迁及改造建设的,收回其全部开发权,并用其改造建设保证金处理善后事宜;开发企业不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拆迁范围内的各单位不积极配合搬迁,阻碍城市建设大局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吃、拿、卡、要,干扰拆迁改造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对改造建设中的拆迁作了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从其交纳的改造建设保证金中,按比例划到市房管局指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上,专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市房管局应加强对拆迁资金的监管,对拆迁资金不到位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除拆迁补偿安置外,不得使用该基金。”

(作者: 编辑:bo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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