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deBehind="InfoNews_001.aspx.cs" Language="c#" AutoEventWireup="false" Inherits="tzWeb.Info.Template.News.DefaultTmp.InfoNews_001" %> 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资讯-西部经济圈-优惠政策- 资讯频道 - 中国招商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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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
2008-3-31 拓富网 字体[
图片介绍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的户口可以自愿迁入或者迁出投资所在地,其家属就业及子女中、小学入学、幼儿园入园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抵押、赠与、出租、转让。  

  第九条

  因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外来投资者生产经营场所时,拆迁人应当依法与外来投资者协商新址安置、补偿办法并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要有利于企业恢复生产或者转产。

  第十条

  对侵害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侦破、处理;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整治和维护外来投资者生产经营场所周边治安环境。

  第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者统一实行缴费登记制度,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对未经依法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来投资者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鼓励类企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依法成立外来投资企业协会或者商会。

  外来投资企业协会或者商会应当通过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的协作和配合。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吸引外来投资者投资时,不得违法、违规许诺或者故意隐瞒项目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外来投资者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附加任何条件;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参加评比、产品展览等活动及国家规定外的培训;

  (三)要求购买指定的产品、有价证券和订购书籍、报刊等;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五)要求向指定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

  (六)提前征收税款,擅自扩大征税范围和幅度;

  (七)摊派、索要赞助和非法集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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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bo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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