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的制度改革已经起步。历史上我国也有企业登记注册制度,但对个人及家庭以谋生为主的经营,诸如穿街走巷的小商小贩也是网开一面,只需到某个部门备案(缴纳摊捐)。新中国成立后,逐渐对经营行为实行登记注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矛盾日益突出的就业问题,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2005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允许他们以备案形式,从事经营活动。2006年上海也颁布了支持与鼓励就业与再就业工程的政策法规。这表明,“涉农”或困难群体中的某些经营活动可以免予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3、制度创新是理论与实践的产物。党的十七大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我们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为本地来积极调整现有政策,从地方立法上寻求突破,客观而公正地解决就业难、创业更难的瓶颈。一是转变观念。要树立就业、创业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民生之本的理念。必须把促进自主创业带动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把降低失业率与支持自主创业作为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根本出发点。二是找准理论支撑点。要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准确把握和客观评析国际创业就业对我国的影响和趋势,将国际社会创业就业的理论与实践新成果为我所用。还原“法人制度”理论的本质属性,进而把法人企业的“商业登记”与非法人企业的创业者自我经营的“营业登记”区别开来;把“法人型的投资者”与“非法人企业创业就业者”的概念、定义、范围、生产经营行为属性、以及民事性质及适用法律与法规区别开来;把社会现行职业分类与“创业者就业者”的职业类别区别开来;三是创新管理制度。要使就业性创业者在理论和实践上真正成为自由择业、创业的社会人,自立门户的市场人,就要在制度上进一步放低“门槛”与简化管理。
总之,营造一个自由就业、自主创业、合法经营的政策环境,既能让愿意自主创业者在解决自己就业的基础上带动他人就业,为实现社会充分就业提供新的途径,同样,也能为上海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包括创意产业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和勃勃生机,为上海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增添新的活力。
(作者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级统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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