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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融资规模推进混业经营 政协委员热议金融发展
2008-3-12 东北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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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监管推进金融混业发展

  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广义上的理解是指银行除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外,还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份。

  金融混业有两层含义,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少金融控股权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就是这种模式。我国学者主张的“混业经营”指的是第二层含义,即金融控股权的混业。

  本次政协会上,黑龙江省的全国政协委员张红力提出“推进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提案。

  张红力向记者介绍说,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了中国。截至2007年10月末,银监会已经批准21家外资银行将其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其资产总额达到890亿美元。这些外资银行大多是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其全方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无疑对国内金融机构构成了挑战。因此,推进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模式,全面提升国内金融体系的整体竞争实力,已经成为业内人士的普遍共识。

  张红力建议,应推进国内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他说,尽管中国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条块分割,短期内实现金融混业经营面临诸多挑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为金融混业经营创造条件,提高中国金融机构整体竞争实力,包括推进金融机构的股权多元化,积极推进金融机构股份化改制和上市融资等方面实现多元化,鼓励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从事跨行业投资、经营和并购,允许民营资本和外资更多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相互投资参股;鼓励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此外,张红力认为,要实现混业经营制度,应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由一个机构统一监管。而建立统筹的一体化监管体制已成为国际趋势。他说,虽然在短期内,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为一个机构,进行金融混业统筹监管还不现实,但作为一个过渡性的办法,建议由国务院出面,建立一个部际协调机构,对三部门的日常监管进行统筹安排。协调机构应吸纳经济界、金融界、法律界和相关业界、学术界及行业协会的代表,逐步探索和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责权平衡机制。同时,加强对混业监管人才的培养,丰富监管的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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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chi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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