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善我国融资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建立政府系统中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在这方面,日本的经验可资借鉴。日本政府为了发挥中小企业的活力,综合实施了各种相应措施,其中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工商公会中央金库利用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进行中小企业融资。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政府金融支持机构势在必行。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如下:(1)在形式上,可以设立相应的政策性银行,也可以委托现有的商业银行开设此类业务,但要保证贷款专项使用。同时,也可以考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产业结构升级等特定用途;(2)在资金来源上,可以由中央财政拔款,也可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3)在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上,要以长期的信贷资金融通为主,也可考虑设立投资性机构。
2.建立和健全对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虽然近年来我国陆续有一些地区性的担保政策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如上海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武汉市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等)出台,但担保力度不够且缺乏统一的政策规范。为此,应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在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试点的基础上,由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负责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尽快颁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使信用担保机构能依法经营、依法防范风险和规范经营行为,从而持续、有力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3.制定相关的中小企业扶植政策。(1)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改制和重组优化资产结构,降低其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2)在税收上除对新改制的中小企业给予优惠外,也应对中小企业用于开发、改造的投资减免所得税;(3)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市场,建立成本较低廉、准入标准较宽松的二板市场,使中小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及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获得坚强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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