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债券
我国发行债券的主体只能是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企业能发行股票上市已实属不易,在发行股票的基础上再发行债券在国内也是屈指可数。允许发行债券的国有企业应是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企业和基础产业,如三峡债券。目前尚无为企业并购发行债券的先例。至于可转换债券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也只是“试验”阶段。1993年深宝安第一次在深交所挂牌发行A股上市可转换债券,最后在1996年以失败告终。1998年8月在上交所发行南宁化工可转换债券,结果是否成功还有待于观望,所以在“观望”期间,企业不可能冒险发行可转换债券筹资。若是债转股成功,可转换债券不失为一种较好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
杠杆收购
在中国“小吃大”式的企业并购时有发生,但大部分并购资金通过中小企业融资负债取得的,真正意义上的杠杆收购几乎没有。现时我国在这方面人才培养刚刚起步,同时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以及信用工具都不发达,利率杠杆反应迟钝,企业缺少灵活性强、流动性强的中小企业融资工具,缺乏成熟的市场和咨信评级配套,而这些都是LBO所必须的。因此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实行杠杆并购的条件。
无偿划拨
无偿划拨是指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通过行政手段将目标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给并购方的产权重组行为,是当前产权交易中十分常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操作方式,该种方式优点是交易成本低、阻力小、速度快产权整合力度大,并购方往往会享受到当地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缺点是容易出现违背企业意愿的行政性“拉郎配”,从而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兰陵集团并购环宇股份,一汽集团并购云南蓝箭,天津泰达并购美纶股份,都是通过无偿划拨方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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