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功财

遍投资商机

专业服务
关于修订《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提案
2008-3-8 经济观察网 字体[
图片介绍

  附件:相关背景情况说明

  相关背景情况说明

  (一)《必备条款》的颁布实施及相关规定

  1994年8月27日,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集股份和到境外上市的需要,规范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原国务院证券委、原国家体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颁布并实施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根据《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的要求,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必备条款》的内容。到境外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意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必备条款》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二)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及相关规定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2005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章 第二节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颁布实施及相关规定

  2006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制定并颁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根据《章程指引》第四章 第三节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注释: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同时《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者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继续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同时参照《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四)《香港公司条例》中关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作为在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应当同时遵守《香港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14条规定,按香港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在订定召开公司会议的通知期若短于下述期间者,即属无效:

  (a) 如属周年大会,为期21天的书面通知;及

  (b) 如既不属周年大会的会议、又不属旨在通过一项特别决议的面议,而公司并非无限公司,为期14天的书面通知,如公司为无限公司,则为期7天的书面通知。

  (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的实际情况

  2006年4月,鉴于新《公司法》及《章程指引》的颁布实施,同时为在境外发行H股做准备,我行根据新《公司法》、《章程指引》以及《必备条款》对我行的《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发现,关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要求,新《公司法》和《章程指引》与《必备条款》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考虑到《必备条款》的要求较新《公司法》和《章程指引》更为严格,因此,我行根据《必备条款》将《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修订为:“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2006年9月我行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同时在两地上市的A+H股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上,我行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提前45天以上向香港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向境内股东进行公告。

 [上一页] [1] [2] [3] [4]

(作者: 编辑:chibing)
收藏】 【推荐】 【打印
网友点评
评论人 评论共0条 点击查看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