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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8-2-28 拓富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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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费和用地政策

  (二十)工业园区内投资项目有关规费由市级(不含市级)以下部门收取的,一般采取零规费政策;由市级以上部门收取的或由市级以下职能部门代市级职能部门收取的,按照相关政策办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区内土地采取以下政策:

  1、汽车工业园生态工业城新开发的土地每亩售价6万元。

  2、经营性土地(工业用地除外)出让按照招、挂、拍方式到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

  3、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优惠政策

  (二十二)客商及其直系亲属,如需办理本区城镇户口的,由区公安分局代办户口迁移手续。 (二十三)新办企业办理证照手续,可由投资者自行办理,也可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代办,收费标准一律按省物价局规定执行,并确保在5天内办妥;属市权限办理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派员代理投资商办理。

  (二十四)新办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企业,其子女可凭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在本区范围自行选择学校就学,并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

  (二十五)实行项目引进单位负责制。引进项目的单位要自始至终对所引进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对外商投诉案件,由区监察局“经济110”投诉中心查处(电话8271110),在5日内以书面材料形式答复处理结果。

  (二十六)凡在我区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年纳税额超30万元人民币,以及在海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并对我区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作出贡献的外商,颁发绿卡。

  (二十七)对于科技含量高、投资多、规模大并对当地经济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及投资非营利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项目,在土地等方面可给予特别优惠。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二十八)鼓励外商采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除外)、联营、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成参与国有企业改造和资产重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十九)入园企业免征水、电增容费,用水、用电同网同价。生态工业城负责五通一平,但企业需要供电专线,由企业承担费用,入园企业需在签约后4个月内动工兴建,在1年内投产,否则视为违约。

  (三十)入园企业投产后,应纳入正常环保管理。

  四、附则

  (三十一)本办法适用于来我区投资的国外投资商和港、澳、台投资商;对来我区投资的国内客商,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二)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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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bo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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