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在城区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享受出口退税。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十四)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十六)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十七)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十八)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
1、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3、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十九)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如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等)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外籍个人的某些所得(包括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为合理的部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项目)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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