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新形势下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一)凡在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在我区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产品出口企业是指经省外经贸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产品出口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对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了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九)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先进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相关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先进技术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 资讯
·乐友获永威投资等第三轮3000多万美元投资[2008-6-4 10:36:00]
·田七引入荷兰国开行1500万欧元 切入高端市 [2008-6-4 10:33:00]
·飞亚达融资做大“亨吉利”零售网络[2008-6-3 9:59:00]
·三联集团家电业欲“另起炉灶”抗衡国美收购[2008-6-2 9:48:00]
·看好两岸经济合作 大陆连锁企业谋拓展台湾 [2008-5-30 10:08:00]
·景气持续向上 关注造纸行业四大投资机会[2008-5-29 16:33:00]
·ST科龙16亿元收购海信白电资产[2008-5-29 10:5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