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需考量
公告所附瑛明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更为具体,该律所指称,中航建议提出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和实施主体均不明确,不具有合同法律意义上正式要约的任何效力,是一份对中航有限无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亦即中航有限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该建议。
此外,该律所还称,中航建议的实施在法律上和审批中可能遭遇诸多障碍,存在着四个重大的不确定性。
其一,中航建议内容突破了现行政策,其实施需得到相关中国政府部门的特批,而能否获得该等特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其二,中航建议中涉及业务合作内容的实施可能需要得到国航和东航股东大会的批准,由于该等事项可能被认定为关联交易,在国航和东航各自的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时,中航有限及其控股股东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需回避表决,因此,中航建议的实施能否获得国航和东航各自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样存在不确定性;
其三,中航建议可能导致国航和东航之间构成同业竞争,而中航有限未提出任何有效的解决方案;
其四,中航建议可能触发反垄断审查问题等。
基于上述因素,瑛明律师事务所认为,中航有限对其提出的建议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障碍未作充分和明确的披露。
中航建议落实难
申银万国作为财务顾问给出的意见更多地从东航发展的角度考虑。
申银万国认为,东航与新航的合作,在航线互补、成本控制、协同效应等方面,均将优于东航与中航有限的合作,更有利于东航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参与国际航空市场的竞争。因此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根本目的出发,中航有限不能给东航带来东航所希望获得的帮助。
此外,国航和东航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与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政府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股东规避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要求相背。在中航有限没有提供有效的同业竞争解决方案的情况下,申银万国建议东航不应接受中航建议。
申银万国还认为,中航建议需得到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批准,双方合作也需进行多轮正式商务谈判。根据东航与新航前期历时两年的准备情况来看,落实中航建议需经历较长的时间,且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这既无法满足东航目前的发展需求,也可能使东航丧失良好的发展机遇,严重影响东航未来的经营与发展,损害广大东航股东的短期及长期利益。因此申银万国建议东航董事会不接受中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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