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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1.31生死闯关
2008-1-15 天极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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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含糊 上载一个电视片花都需取得许可证

  视频产业在中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近两年,得益于个人视频内容上传等,视频产业迅速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但同时,由视频节目转载引发的版权纷争,一直都限制着视频网站的发展。而部分被定性为恶搞大片、红色影视剧的视频短片的出现,给监管部门也带来了极大的触动,并随之有了《规定》的出台。

  问题在于,这些规定的概念大多是含糊不清的,并无明细的实施细则——事实上,这正是《规定》目前造成巨大争议的根源。

  在这些问题面前,即便是视频产业从业者目前也无法清晰回答。连日来,记者就《规定》的出台采访了国内多家主流视频网站,大多数视频网站都表示,由于目前细则解读未出台,因此网站采取了观望态度,但几乎所有视频网站高层都明确表示高度关注此事。

  优酷网CEO古永锵表示对媒体唯一能说的就是自己的态度,坚决拥护政府部门的政策。优酷网负责媒体联络的初蒙对记者说:“我们也在积极联系政府部门,但广电总局还没有给我们任何回答。”

  古永锵对记者说他也注意到了《规定》中另外那些普遍引人注目的内容,比如“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据记者了解,现在的视频服务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直接提供内容服务,另一种则是只提供内容上传平台。按照《规定》,虽然这两种服务形式都在被重新审查之列,但如果按照当前含糊的定义,视频服务企业对于网友上传内容的审查也不能有丝毫差错。

  也就是说,视频企业实际上连转播一个电视片花都必须要取得许可证。无疑,这成了视频服务企业的一道紧箍咒。

  针对这份《规定》的概念疑问还不止一个,比如什么是“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那么,网友关于民生的自发报道,转载哪怕来自CCTV的一段新闻,算不算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实际上,就连什么是“互联网视听节目”,目前也尚不清晰。按照《规定》所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如果“节目”是广电针对企业的专业术语,那问题不大,电视剧、电影等节目的互联网传播有明文规定应该由广电总局进行管理。“但如果是指宽泛的互联网视频,还应属于新闻出版总署、中宣部、文化部等多家共同管理的范畴,”新闻总署一位人士如是告诉记者。

  至此,有关《规定》的层层迷雾,笼罩在人们的心头。广电总局将成主要解释者

  2008年1月7日,记者向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发去采访传真,但截至本报发稿时止,并未收到广电总局采访回复。

  记者另外致电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接听记者电话的女士告诉记者:“目前不接受任何采访,一切以广电总局和信产部官方网站公布内容为准。”随后挂断了电话。

  信产部办公厅新闻处的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哪个部门领头制定发布的政策法规,解释的权力就归谁,“你可以去问广电总局。”

  早在2004年7月,广电总局就曾独自颁发过颇受争议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或称“39号令”),但此次却是和信产部联手下发此《规定》。

  信产部一位内部人士对记者说,信产部不过是在《规定》中负责企业资质的审核,真正视频节目的监管和通过则由广电总局负责。也就是说,“生死大权”掌握在广电总局手中。

  通过渠道,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广电总局人士接受了记者采访。他笑称这段时间广电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要求采访的电话几乎未消停过,但由于纪律问题,目前什么都不能对外界说。

  据该人士透露,总局内部正在制定一份日程表,计划择日在总局网站首页以“广电总局答媒体问”的类似方式,回答《规定》的相关问题。不过,他并未透露答复时间表。截至本报发稿时(2008年1月11日),广电总局官方网站尚无针对《规定》的回复。视听企业将投靠国资

  层层迷雾中,已有视频从业者萌生去意。一家视频网站高层人士对记者说,《规定》出台后,一家正与自己谈判的广告商随即中止了谈判,几百万元的广告就此泡汤。“《规定》对我们来说,无疑是灾难性的。”

  土豆网是国内最早的视频网站,土豆网负责媒介联络的龚小姐告诉记者,规定出台并没有影响她们的业务开展,广告客户并没有停止合作。“我们都看好北京奥运带来的机会。”

  她颇为乐观的表示,“39号令”也有类似规定,但土豆网和其他几百家视频网站依然能在短短两年时间就发展起来,说明政府并不是想限制网络视频的发展。据记者了解,“39号令”要求外资不得进入互联网视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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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bo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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