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并不针对视频传播平台?
在规定出台后,曾有行业内说法称,政策只是针对自身生产视频节目并依靠互联网传播的制作单位,但是并不针对视频传播平台,是否真会如此?
按照《规定》所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对此,著名IT评论家方兴东表示,关键在于“节目”一词的界定,“要看‘节目’和通常所说的互联网‘内容’之间有多大的交集。”
方兴东认为,如果“节目”是广电的专业术语,那问题不大,“电视剧、电影等节目的互联网传播确实应该由广电总局进行管理。”
“如果是指宽泛的互联网视频,这可能属于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中宣部等多家共同管理的范畴,而对于《规定》的‘国资’要求,目前其他部门都还处于尚未表态的微妙情况。”
针对这份规定的“概念疑问”还不止一个,“转载视频节目应如何规定?”规定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那么,网友关于民生的自发报道,算不算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面对于业界与传媒的众多疑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方面表示,为统一答复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家广电总局已决定将各类问题在近期内统一整理,在官方网站上一并予以答复。
业界:有证=过关?
按照《规定》,视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获得由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被称为所谓大限的“1月31日”,为视频节目服务准入制度的施行提供了最后的时间表。
据统计,目前,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千余家网站中,只有约1%的网站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通过准入制度规范千余家网站运营,可以说是《规定》出台的主要目的。
如果论“成分”的话,目前在商业运营中的门户网站、视频网站、几乎没有“国资”背景。
但是在此之前,新浪、腾讯、包括部分视频网站,已经获得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规定可以就自办播放业务(不含自制影视剧)的范围,其中包括电视剧、DV片等范围,这部分已经拿到许可证而又没有国资成分的网站,是否意味着已经过关?
风投困于“唯成分论”
“对这一规定,我真的没有任何可发表的评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红杉资本中国创始合伙人张帆如是说,据了解,目前,在视频行业内颇有影响的两家网站悠视网、我乐网都是来自红杉资本的投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无疑是给已经在国内视频领域投了几十亿人民币的风险投资者们的重磅考验。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今,砸向中国视频网站领域的风险投资共有2亿美元,如果算上到P2P等与视频有关的网站,风险投资的投入以二十亿人民币计算。
为电视台向新媒体转型铺路?
“广电总局希望通过这一规定,完成电视台、包括各地方台作为传统媒体向新媒体的转型”。有业内人士曾对记者作出这样的分析,《规定》中明确表示,“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
从操作层面而言,让视频网站“曲线”成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对于善用资本手段的投资者来说,也并非不可能,但视频行业内是否要发起全民的“改头换面”。
1月31日,是不是所有“非公”视频网站的大限,也许到政府的进一步政策详解出台后才有详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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