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本轮宏观调控,从2004年开始出台一系列紧缩“地根”和规范土地利用的政策,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冻结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半年;其后继续强调实行最严格的土地制度等。
2005年,“国八条”规定:“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九部委十五条”再次追加力打击力度:“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自2006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又出台一些政策,继续打击囤地捂盘,比如2006年三部委联合出台《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7年升级为八部委联合进行市场整治。再如2007年10月,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明确了防范开发商“囤地”的四项措施:包括各地国土部门要实行“净地”出让;合理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吸引更多的中小开发商参与竞争;规定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国土部门还将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由于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部分涉及当初划拨出让时政府与企业之间相关约定,因此导致各地都有大量的存量土地仍然处于闲置状态。2007年6月,国税总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时认为,目前全国已出让的土地有2/3仍处于闲置状态,尤以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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