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风险投资始于美国。 1946年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多里特(George Doriot)和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福兰得斯(Ralph Flanders)发起成立了旨在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新创企业资金不足的封闭式投资公司-美国研究开发公司(ARD)。ARD是第一家现代意义的风险投资基金。
70年代以前,由于美国各界对风险基金的认知不足以及制度和政策环境不够完善,风险基金的发展一直处于萌动状态。70年代以后,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以及自50年代末以来美国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的相继出台,风险基金步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在美国的带动和启示之下,其他发达国家的风险基金业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甚至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也效法发达国家建立了风险基金。从世界范围看,美国风险投资业独领风骚,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发展迅速,上述五国的风险投资占世界风险投资的90%以上。当然,由于各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和结构不同,各国的政策法律环境不同,各国的风险投资的发展特点也表现了一定的差异性。
一 美国的风险投资
虽然 1946年美国就有了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但是美国风险业的发展显然缺少政策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保证。195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一次调查显示,缺少资金是美国新创企业(enterprising business)发展的主要障碍。1957年苏联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苏联在高新技术领域的这一成就深深地触动了美国并使美国认识到,美国必须建立一个有利于高新技术发展的制度环境才能在“冷战”中击败对手。作为美国发展高新技术战略的一个部分,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内所得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投资法》对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它从法律上确立了风险投资基金制度。在《中小企业投资法》颁布后的五年内,成立了692家投资公司,管理基金8.14亿美元。不过由于《中小企业投资法》所设计的基金在诸多方面存在缺陷,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并不理想,1977年这种类型的公司减少到276家。目前,有限合伙企业是风险基金的主要形式,到1995年底,美国1750亿美元的风险基金中80%是按照这种形式运作的。
美国还在税制方面进行改革以促进风险基金对高新技术的投资。美国在税制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对风险投资额的 60%免除征税,其余40%减半征收所得税。这项措施使得风险投资税率从49%下降到20%。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的营造不仅极大地推动了高新技术的发展同时也为风险投资公司的规范和成熟提供了保证,更重要的是,完善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为高新技术及风险投资的的良性互动创造了条件。目前,美国风险投资公司约有4000多家,每年运作的资金数百亿美元,接受风险投资的公司则有上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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