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的得与失
和王璞一样,深圳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来到这里。
他们说,在深圳开始了自己的“追法梦”后,每一部法规,每一部规章,都像自己的孩子一样。前些年,如果谁敢说深圳的立法工作不好,他们会翻脸。但是现在,仔细回忆起来,深圳的立法工作有得也有失。尤其近些年来,随着深圳的繁荣和壮大,原来那种生龙活虎,天不怕地不怕的干劲,现在却变得胆子小了很多,多少有些畏首畏尾。
从本报记者搜集到的,来自官方和民间的资料上看,客观地说,多年来的深圳立法,在很多方面都有着“排头兵”的作用。
比如,深圳为了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形势,确立了“急用先立,先行先试”的原则,很好地解决了法律滞后性的问题。
从1993年开始,他们先后制定并实施了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合伙条例、国有独资公司条例、商事条例、企业破产条例等,这些条例为1993年国家制定公司法提供了立法试验。
1995年出台的律师条例,在律师体制、律师行业管理,尤其是率先规定律师提前介入案件,为1995年的律师法和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都提供宝贵的经验。
再比如1995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开创了我国无偿献血历史先河。1998年政府采购条例的出台,成为全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年出台的行业协会条例,是全国第一个行业协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加快发展和培育了工业领域的行业协会,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前一阶段的经济特区法规中,约1/3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及国外优秀法律文化先行先试的;1/3是根据特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时间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必要变通、补充和细化的;还有1/3则属于为加强行政法制、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需要而制定的。
但是,有专家认为,本世纪初的这几年里,深圳立法工作的步调明显缓慢了下来。一方面,官员们的改革风险意识小了;另一方面,又担心立法会伤害到既得利益群体,还担心立法成本过高,再加上实施难度,可能要造成流言蜚语等等。
再有一点就是,有专家分析,前些年,深圳立法有些太偏重经济。体现以人为本,具有人文色彩的立法较少。
比如对于外来务工者的保护性法规条例,比照保护企业的法规条例,显得微乎其微。这无疑也是造成城市缺乏凝聚力和归属感的重要方面。
王璞对本报记者说,这两年的深圳立法正在朝着“以人为本”的方向改进。比如,在保障百万外来劳务工方面,深圳先后实施了《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企业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也有帮助下岗职工渡过难关的《失业保险条例》,有力促解决市民关心的“净畅宁”难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有保护生态环境、为市民营造良好家园的《生态公益林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这些法规的出台,必将使深圳这个年轻的城市充满“人情味”。
王璞说,他们现在特别想通过本报宣传的是,深圳即将推出的崭新的“居住证”制度,这将全面改变非深圳户籍人员在深圳的归属感问题。据悉,只要拥有这样的居住证,在购房、出行、社会保障、子女就学等诸多方面,非户籍人口与户籍人口享有同样的权利。
另外一个更为严重的现象是,深圳出现“一市两法”的现象已经多年。深圳目前制订的地方法规分为两种:一种是特区条例,《立法法》赋予深圳经济特区“特区立法权”,可以制订先行性、试验性的特区条例,但是这种条例只适用于特区内的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宝安区和龙岗区被排除之外;另一方面,《立法法》也赋予深圳市“较大市立法权”,可制订通行全市六区的地方法规,但必须与广东省、国家立法保持一致。深圳社科院院长乐正说,特区内外两种制度,造成了法制环境的割裂,给整个城市发展带来诸多障碍。
部门利益倾向,也成为这些年来深圳立法的诟病。按照现在深圳市的立法程序,主要倚重各职能部门起草规章草案,在这种情况下,各职能部门很可能不自觉地出现为本部门利益考虑过多的现象,或者出现突出强调本部门的职权的现象。
面对这些质疑,王璞说,深圳法制局已经向市长提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将政府方面的立法程序集中到相对中立的部门,以尽量达到法制的平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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