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承载着深圳的未来
李灏,一位花甲之年的老人,作为深圳第四任市委书记,他见证了深圳的兴起与发展。
虽然外界对于深圳的法制建设有褒有贬,但在他主政深圳的那些年里,一直秉承了法制建设第一的思路,并身体力行。
来之不易的立法权
据李灏回忆,深圳从建设伊始对法制建设一直比较重视。但当时的法律除了少数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提请省人大通过外,大多是政府性规范文件。
各种各样的规范性文件,不仅有点乱,最为重要的是,这些规范性文件一旦出了特区便不被认可,打官司也不能成为依据。
深圳市法制局局长王璞给本报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在深圳取得立法权之前,李嘉诚的公司和西门子公司等国内外一些大型公司准备进驻保税区,在和深圳方面签订的合同里面,对方都明确了一项条款:待保税条例生效后,本合同生效。
很多企业在关注深圳有关政策的同时,他们更加关注立法,因为立法相对于地方政策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而言,是具有稳定性。
王璞说,深圳作为经济改革的试验田,必然会出现很多我国经济发展中没有出现的情况,尤其深圳发展之初,国家的经济尚处在起步阶段,就需要深圳先行先试。如何适应和稳定新的经济现象?那就需要立法,需要立法权。否则,深圳发展将步履维艰。
1988年,深圳终于提出了拥有特区立法权的建议。
李灏说,在深圳提出特区立法权之后,当时的国家体改委便派人到香港做调查研究。之后,他们给国务院写了一份报告。随即,中央有关部门成立小组,开始着手起草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议案。作为关系深圳命运的一件大事,很多深圳官员激动不已。
1989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开幕,有关部门提交了《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李灏参加了这次大会。
“当时有不少代表有不同意见,他们质疑,深圳连立法主体都没有,怎么授予立法权?”
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因为当时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并没有成立。一场兴奋过后,很多深圳官员的心又开始悬起来。
此后,中央先后派出调查组,调研深圳的立法权事项。主要观点认为:特区立法权从法律的层面难以操作,我国的政权体系是五个层次,不存在半省级的政策。这个观点再次让深圳官员们捏了一把汗。
1992年春天,邓小平再次视察深圳,指示深圳继续解放思想,“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李灏向邓小平表达了特区立法权的想法。
恰逢此时,深圳市人大的筹备工作完成。当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
为了抓住这一来之不易的历史机遇,深圳市向全国招聘100名立法工作专业人员。王璞就是在这个时候来到深圳,他的调令上报到的地点是,深圳市人大立法委员会。这位78级的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的学子,开始了自己的“追法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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