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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流通业禁止外资控股
2007-11-16 南方都市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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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日前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下称《目录》),其中对国内外社会广泛关注的外资进入中国医药(医疗)产业作出了规定,今后外商投资我国药品批发、零售、配送等产业不能处于控股地位,而医疗投资也将受到“只能合资和合作”的限制。据悉,《目录》自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流通投资需由中方控股

  新《目录》中规定,药品的批发、零售和配送产业对外商投资有一定限制,强调“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而在此目录出台之前,国内已经有几家大型的药品流通企业与国外的资本进行了合作。如国内最大的流通企业九州通集团与日本株式会社冈村制作所签订合同,以及联合美华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公司合作成立医药商业公司,且持有合资公司50%的股份。但由于针对该目录的相关配套解释性政策还没出台,因此对之前已有的这些合作是否会受到影响还不知晓。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只要外方不处于控股地位,合资合作应该不受影响。

  医疗机构仅限合资合作

  随着我国实现加入WTO时的有关承诺,以及我国医疗保健市场的迅速膨胀,医疗服务行业成为外资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但新《目录》中限定“医疗机构投资仅限于合资和合作”。不过,目录对“医疗机构”是指所有的医疗机构还是仅限于公立医院,外资持股的比例最大限度能有多大等问题,还没有详细的解释。

  华夏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裁蒋涛表示,这个政策短期内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加上还没有一个相关解释性的配套细则出来,“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都会放慢进入的脚步。”

(作者: 编辑:qiyuanduan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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