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商类别: | 项目招商 |
| 所属区域: | 中国 重庆 重庆 荣昌县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合作需求: | 土地出让/租赁 |
| 总投资: | 200000万人民币 |
| 引资金额: | 500-2000万 人民币 |
| 项目标签: | 工业园 灯饰 招商 |
| 发布日期: | 2008-6-5 |
| 有效期: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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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介绍
投资环境: 荣昌县位于重庆市西部,地处四川、重庆两地接壤处,距重庆市区88.5公里,距成都市区246公里,东邻重庆市大足县、永川区,西接四川省隆昌县,南邻四川省泸州市,北与四川省内江市、安岳市接壤。
荣昌交通便利。县内公路运输发达,形成了“两纵三横”、纵横交错的道路交通网络,实现了镇镇通水泥路或柏油路,初步实现村村通客车;有功能完善的三级车站和二级汽车站各一个,铁路运营站4个,铁路专用线2条,客货运输网络完善。我县现有铁路34.8公里,公路2037公里,水运里程127.5公里。全县拥有车辆4184台,营运船只159艘。我县公路按行政等级分,有国道(成渝高速路)一条29.6公里;省道(S108线--渝隆路)一条33.8公里;县道七条154公里;乡道33条229.3公里;村道1576公里。
荣昌通讯发达。福杭贵成国家一级光纤干线通过荣昌,拥有装机容量3万门的国际国内程控电话网,可提供国内、国际电话服务以及电报、传真、无线通讯、数据传输、国际互联网各项业务;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铁通、重庆广电均已入驻荣昌,并形成了良性的竞争发展格局。移动通讯、广播电视信号实现了全履盖。
荣昌供电稳定。全县农村电网改造已全面完成,城网改造正积极实施。县内火力发电厂2座、小型水利发电站1座,总装机容量5.4万瓦,扩容后可达15.4万千瓦,年发电能力20亿度以上;有110千伏变电站2座,3千伏变电站8个,110千伏变电站1座,形成了较完善的输变电网络,全县供电稳定。
荣昌水资源充足。各类水利工程11104处,蓄水提水总量15163万立方米,有效水量10939万立方米;全县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41983万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521立方米。县城形成了环形供水管理网体系,日供水能力5万吨,供水充足。
荣昌天然气储量丰富。全县天然气储蓄量100亿立方米,现有气井34口,日产量40余万方,并实现了民用气管网化,供气有保障。荣昌县鼓励投资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荣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我县境内依法投资兴业,不受行业、所有制、控股比例及投资形式的限制,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三条 投资企业 (房地产开发除外),固定资产投
资规模在300—1000万元的,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县级分享收入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经重庆市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
科技创新型投资企业(以认证书为据),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3年后,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仍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企业,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享收入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对设在我县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
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外资工业企业,2004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投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我县提供
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
工业项目用地,投资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收入部分, 70%返还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收入部分,100%返还投资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投资企业用地,根据具体用地性质,通过出
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投资企业使用存量国有土地,可实行租用,
租金可根据土地所处区位,由用地者、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具体商议。
第十条 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或投资农
业结构调整可按承包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从事能源、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兴办企业,需使用集体土地的,除昌
元镇城镇规划区外,在用地位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下,可以采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章 规费政策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
目,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免收,县级收取的事业性规费按低限减半收取,经营性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发生在我县内的工业企业联合、兼并、收
购、破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工本费除外),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
第十四条 新建各类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
以上的,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外,从市场投入运营之日起,免收两年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十五条 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和新办服务业,固定资
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征收。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
发项目,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减半征收,从运营之日起,免收两年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十七条 在重庆市板桥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实行无费政策。即: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工本费除外)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园区实行客商服务全程代理制。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者的子女在本地学校就读,享受
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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